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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大、中、小学校门前200米的范围内开办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和场所。

  第二十四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实行年审验证制度,经营者须在规定时间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审验证手续。经批准的文化娱乐场所,半年内未能营业,视为自动歇业,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其证照。

  第二十五条 凡违犯本细则者,依照《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中的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稽查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文化娱乐市场进行稽查,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文化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时,须严格按照《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施行。被稽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 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的消防安全,执行公安部批准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设施、防火材料及安全人员的配备由公安部门审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不得以权谋私,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凡违法行政造成不良影响或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务员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并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力,有权拒绝非管理部门和无稽查证人员及不符合法规程序的检查,有权拒绝检查部门及稽查工作人员的索、拿、卡、要行为,有权对不当的行政处罚提出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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