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成员名单;
(三)比赛的组织安排材料;
(四)费用预算报告及落实情况。
跨市(地区)的文化娱乐比赛活动报省文化厅审批。跨省的文化娱乐比赛活动由省文化厅审核后报文化部审批。
第十六条 文化娱乐场所的客员标准,按以下营业场地面积计算:
(一)交谊舞厅为2.5平方米/人;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2平方米/人;
(二)音乐茶座和卡拉OK厅为1.2平方米/人;
(三)其他娱乐场所的各种娱乐项目,应分别核定人员容量,分别售票。
第十七条 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活动的演出团(队)或个人,必须持有文化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个人演出许可证》。否则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安排演出。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使用的音像制品应为国家正式出版物。卡拉OK厅使用的激光视盘应向文化部门申报目录。
第十九条 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演奏、演唱、播放反动、淫秽的乐曲、歌曲、音像制品;
(二)不得用色情或变相色情的方式招徕、陪随顾客。
(三)不得利用娱乐工具、游艺器具进行诈骗、赌博或变相赌博。不得换取现金,不得开办任何形式的有奖电子游戏机活动;不得利用电脑软件从事游戏机经营活动。
(四)不得容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厅、夜总会等不适宜其进入的场所;
(五)不得容许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及其妨碍公共安全的危险品进入;
(六)不得容许酗酒者、精神病患者进入。
第二十条 文化娱乐场所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应齐全,标价应准确。实行最低消费的娱乐场所必须在门口醒目处标明最低消费水平的数额。
第二十一条 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举办单位应按时依法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和场所负责人,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持有资格证书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