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的行业标准;
(六)有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的出入通道,安全门向外开启并用红灯标示。
第十一条 开办电子游戏厅的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大、中城市电子游戏室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二)具有良好的照明设备;
(三)游戏机台数不得少于20台;
(四)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出入通道门向外开启并设置明显的标示牌。
第十二条 开办台球,保龄球厅的条件:
(一)台球厅营业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两台间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二)保龄球道的设置不得少于4道;
(三)保龄球厅有固定的休息场所和服务设施,换鞋处备有一次性防菌袜套;
(四)有专业辅导教练及设备维修和电脑计分操作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的出入通道,安全门向外开启并用红灯标示。
第十三条 开办综合文化娱乐场所的条件:
(一)有与经营娱乐项目相适应的营业场地;
(二)活动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三)消防设施安全有效;
(四)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开办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活动或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场地设施、设备资料、建筑平面图以及营业场地的使用证明;
(五)管理机构及专业人员配备资料;
(六)营业管理规章、制度;
(七)消防审验合格书;
(八)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应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以广告性赞助形式或者收取报名费举办文化娱乐比赛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