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子游戏厅、游艺厅;
(四)桌台球、保龄球、棋牌室、激光打靶、室内滑冰、室内电子游艺模拟高尔夫球;
(五)综合性娱乐场所;
(六)其他新兴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凡筹建大型、高档次文化娱乐经营项目者,必须事先征得市(地)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投资、装修。
第七条 省属单位举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场所由省文化厅负责审批、管理,省文化厅在抓好重点和不同类型单位的基础上,将部分单位委托当地文化局审批、管理。
市(地区)属单位举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场所由市(地区)文化局负责审批、管理。
县市(区)属单位举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场所由县市(区)文化局负责审批、管理,并应向市(地区)文化局备案。
无主管上级单位举办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场所由注册的工商部门同级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第八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和场所文件20天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严格执法,不得参与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十条 开办歌舞厅、卡拉OK厅的条件:
(一)歌舞厅经营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
(二)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设包间的卡拉OK 厅总面积不得小80平方米,每个包间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餐厅附设KTV包间不得少于3间;包间要有透明门窗,透明门窗面积在0.3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包间房门不得上锁,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档、套间。
(三)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间不得低于3勒克司。
(四)扩音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噪声不能影响他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