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文发[1998]11号)
各市(地区)文化局:
为了配合《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现将《陕西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厅,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陕西省文化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陕西省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的管理,促进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文化部6号令《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的经营与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地区(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细则》,管好文化市场。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内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为:
(一)歌舞厅(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的茶座、酒吧、咖啡厅等);
(二)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餐厅、茶座、酒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