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对水库安全运行的行业监督和管理
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技术性强、要求高,必须切实加强行业监督和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水库安全实施行业监督。新建水库,现有水库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在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汇水区域内建设的项目,其建设过程和运行管理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各级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及建设项目业主要认真及时落实监督意见。
(一)新建水库要符合流域规划,并与城乡总体规划相协调。建设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项目建设同意书。凡新建水库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必须按规定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建程序报批。同时,新建水库要按规定建设防汛管理用房和水文设施,配备报汛及报警系统,确保供电、道路和通讯畅通。水库建成后必须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水库大坝必须依法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在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和汇水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并符合相关水法规、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履行取退水、水土保持方案审查、防洪影响评价和水利工程设施占用等水行政许可手续。开发利用水库水土资源的,项目设置和设施建设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禁止在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建房、建窑、挖窑、葬坟、开采、取土、挖筑鱼池、围垦、填库等危害大坝安全运行的活动;禁止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开采、取土、挖筑鱼池等影响大坝安全运行的活动;禁止在坝体从事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等影响水库工程管理的活动;禁止在水库汇水区域内开展污染水体和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各级水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的管理,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水库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工作,并将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要根据省、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进行防汛检查,落实防汛责任和措施。要按规定编制各类水库年度控制运行计划,对抬高水库汛限水位和在建水库的年度度汛方案,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水库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度汛方案和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四、落实水库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