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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水库的管理,充分发挥水库在防洪保安、城乡供水、农业灌溉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水库运行安全,为全市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服务和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性

  我市现有各类水库251座,近几年来,全市水库管理工作得到了一定加强,水库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用水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如水库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管理经费难以落实,库区无序开发较多,以及工程老化失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了水库运行安全。水库运行状况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防汛防旱工作的大局,水库一旦出事,后果将不堪设想。对此,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水库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全市各类水库防洪安全和水质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责任

  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各级水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库安全运行具体负责。中型水库和重要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其运行安全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其他小型水库由镇街负责管理,其运行安全由镇街政府和县水利部门共同负责,以镇街政府负责为主;总库容2万立方米以上的塘坝,其运行安全由镇街、村共同负责,以镇街政府负责为主。水库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划定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各级发改、财政、规划、水利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要优先安排水库除险加固及管理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部门要严格控制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水法规的要求;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行业监督管理,制定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并督促水库管理部门认真执行;财政部门要在水利部门预算中安排落实水库除险加固、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并加强监督,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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