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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资助对象认定

  (一)学生所在学校(机构)负责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海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负责对资助和免除学费、住宿费学生资格的认定。申请表随录取通知书一同寄往,在读学生在放假之前发放。

  (二)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农村户籍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人户口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城市学生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和复印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申请免除学费、住宿费的,须填写《海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

  (三)受资助和免除学费、住宿费学生资格的认定工作在新学期开学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四、经费来源

  省直单位所辖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分担。市县所辖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所需资金除中央专项资金外,其余部分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下称洋浦)自行负担;其余市县省财负担70%,市县负担30%。

  省农垦总局所辖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所需资金除中央专项资金外,其余部分自行负担。

  海口市、三亚市及洋浦所辖中等职业学校与省属学校联合举办“中职三段式”教育的学生,第二学年到省属学校就读的,所需资助资金除中央专项资金外,其余部分仍由海口市、三亚市及洋浦自行负担。

  五、资金发放

  (一)各级财政在每学期开学前5天预拨上学期总额的30%资金,作为学校预发受资助学生1个月的经费。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的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除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名单和金额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拨出。

  (二)中等职业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要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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