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教计〔2007〕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财政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二○○七年七月九日
附件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琼府[2007]5号)以及2007年海南省《政府工作报告》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制定本方案。
一、资助目标和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问题,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构建和谐海南步伐。
二、资助对象、项目和标准
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一个家庭可同时免除一人学费、住宿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界定办法另行制定)。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财政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免除一人的学费、住宿费(按省规定的收费标准)由财政按实际免除数额拨补。
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主要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建立助学贷款制度,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小额助学贷款。
学校要将10%以上的学费收入用于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并优先组织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半工半读和创业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