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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全面落实2006年专项整治目标和要求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督促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在完成日供水1万吨以上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尚存环境问题整治的基础上,关闭、搬迁二级保护区内工业和生活排污口;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国家、省市环保专项行动的规定,实施停业(产)或关闭。三是对影响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相关应急工作。主要包括:对二级保护区内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沿江、沿湖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完善应急设施;按照《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加大饮用水源区水质监测力度。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农民饮用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2007年要集中整治工业园区内存在的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彻底清理地方政府部门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影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土政策”。对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二是解决违规建设和“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按高限予以处罚;对园区内应建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而未建设的,今年必须开工建设,否则,从2008年起对园区新建项目实施限批;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要实施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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