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人
一九 年 月 日
附件二:
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经营单位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有效加强我省音像市场管理,保护知识产权,杜绝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特制定此责任书。
一、音像制品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精神产品,按照国务院《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音像制品的
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活动。
二、任何音像制品单位不得从事各类侵权、盗版、走私、淫秽、反动等非法音像制品的经营。
三、从事音像制品经营的单位,不得超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时核准的经营方式和范围经营。
四、音像制品经营单位业务的广告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严禁使用含有色情格调的广告用语招徕消费者。
五、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年检换证制度。按时每年到原发证部门进行年检,每二年履行一次登记换证手续。
六、音像制品经营者需改变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必须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需改变地址、法定代表人,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终止经营业务,自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七、音像制品的管理实行加贴防伪标识制度,凡在市场中经营的音像制品,必须加贴由文化部统一印制的防伪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