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音像制品批发经营活动实行专营制度。凡有多种经营项目的单位,其音像制品批发经营业务需单设场地经营,不得一地多营。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小商品批发市场、家用电器市场、电子科技市场、音像制品经销活动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6)44号)精神,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三场”中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发经营活动。
三、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音像制品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音像市场的管理,不得以“零售归市”为借口在小商品等批发市场设立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凡违背国家法规擅自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市场或以“零售归市”为借口而实际上形成非法音像制品集散地的,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音像制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法规,积极协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音像制品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音像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经营单位入市前置审批条件,逐级负责、层层把关,抓好落实。
五、各批发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在规范市场搞活经营的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经营管理的法规,不得擅自招纳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入市经营。对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音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音像制品的零售专营单位,物业管理部门要划定区域,强化管理。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需在经营场所醒目处悬挂《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方能营业。凡因管理不善而出现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除依法严厉处罚非法经营者外,物业管理者也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音像市场实行守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从事音像制品经营和管理的部门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条例,对于违法经营、违法行政、以权谋私、索拿卡要等违法行为,应坚决抵制和积极举报,对于举报情况,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将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给予保护和奖励。
甲方 乙方
省“扫黄”办 负责人
陕西省省文化厅 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