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扫黄”办、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我省音像市场管理中实行《责任书》制度的通知
各市(地)“扫黄”办、文化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有效地加强音像市场的管理,杜绝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经省“扫黄”办、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决定,在我省音像市场管理中实行《责任书》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单位责任书》为省“扫黄”办、省文化厅、省工商局联合与市(地)“扫黄”办、文化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工商局及省直音像制品批发市场业主之间签订的责任书,要求各市(地)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四月底前签完盖章后交省各有关部门。
二、各市(地)“扫黄”办、文化局、工商局与区(县)级各有关部门签订的责任书,可参照本《责任书》或根据实际自行制订。
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与经营者之间也要签订《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经营单位责任书》。
附件一:《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单位责任书》
附件二:《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经营单位责任书》
陕西省“扫黄”办
陕西省文化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单位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规范我省音像市场,保护知识产权,杜绝非法音像制品 经营活动,特制定此责任书。
一、音像制品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精神产品,按照国务院《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未申办《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