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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严禁在娱乐表演场所进行色情表演的通知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严禁在娱乐表演场所进行色情表演的通知
(陕文发[1998]7号)


各市、地文化局:

  近一个时期,我省个别城市的少数娱乐表演场所经营者和一些表演团队,未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非法接纳和演出格调低下、动作下流、言辞淫秽的节目,败坏社会风气,扰乱文化市场秩序,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为坚决打击非法演出活动,防止娱乐表演场所内色情表演的泛滥,  维护演出市场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就严禁色情表演,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娱乐表演场所进行色情表演活动。严禁任何团体和个人从事裸体表演和其它暴露性器官或模仿性行为的色情表演以及“人妖”表演活动;除经批准的时装、健美表演外,其它演出一侓不得着比基尼装。任何演出场所不得组织、接纳色情表演和非法演出活动,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应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对娱乐表演场所、表演团队和演员个人进行处罚和教育。

  二、加强演出证照管理,要认真实施演出许可证制度。任何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场所(含歌舞娱乐场所和其它兼营演出业务的场所),均须到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持证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凡从事营业性演出的从业人员(包括歌、舞演员、乐手、模特等)进行随团(队)演出或个人流动演出时,必须持有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各市、地 文化行政部门应结合98年审核换照,切实加强对证照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对无证照从事演出活动的场所、团队、个人,严格按无证非 法演出处理。

  三、加强跨省流动演出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文艺表演团体 和在职演员跨省演出的,应持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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