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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副本;
  (七)结案报告;
  (八)与承办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归档时指派文书装首页,其他材料按档案归档顺序要求装订。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制作结案单,并将案卷退还,由承办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归档保管。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第十八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它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采取对结案材料审查、办案质量反馈、评估等方式,督促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尽职尽责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断提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维护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探索建立服务对象“选援制”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制”相结合的案件指派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办案人员“人才库”,合理调配和优化法律援助服务资源。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二)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三)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四)在履行职务期间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
  (五)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提请法律援助机构撤销其受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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