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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到指派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安排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第九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应当根据承办案件的需要,依照司法部、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规范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组织集体研究讨论,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接受刑事案件辩护、民事案件代理工作时,要做到仔细阅卷,认真调查(调查中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文书,可免调查费),会见被告人、当事人必须二人在场,准时出庭,出庭时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提出的辩护意见、代理意见观点明确、论据充分,结案后做好回访工作。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辩护或代理词、结案文书及归档案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改正。
  第十五条 归档案卷要求:
  (一)法律援助指派函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交办单;
  (二)委托合同及其他委托手续;
  (三) 仲裁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答辩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四)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
  (五)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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