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司(2006)158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杭州市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法律援助人员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法律援助条例》及《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履行政府法律援助职能的专门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服务机构,仅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壹件,年参加法律援助咨询服务不少于壹天。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以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上年12月份在册人数为依据安排当年的援助工作,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当年的人事变动列入第二年安排法律援助工作时调整。
第六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