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中介职业水平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2007]23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省人才中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中介职业水平评价办法,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辽人发[2003]15号)的相关规定,现对全省人才中介职业水平评价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辽宁省人才中介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为“辽宁省人才中介师资格证书制度”,纳入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体系统一管理,评价层次分为人才中介师资格和人才中介员资格两个层次。
二、从2007年起,人才中介职业水平评价方式由考试评价改为综合素质测评和资历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综合素质测评与资历评价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测试与评价、统一证书的办法。
三、省人事厅负责对人才中介职业水平评价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确定合格标准,颁发人才中介职业水平评价证书。
省人才中心负责人才中介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下发)及证书登记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等日常工作。
四、原通过考试和考核认定取得的人才中介资格证书与通过综合素质测评和资历评价相结合方式取得的人才中介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在我省范围内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