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程序(试行)的通知
(杭司(2006)138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
《杭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程序(试行)》已经杭州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程序
(试行)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司法部令第91号)、《司法部关于印发〈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等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备齐《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后,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区、县(市)司法局审查。
二、受理
(一)区、县(市)司法局接到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数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区、县(市)司法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一份给申请人,一份存档。
(三)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补正申请材料的,区、县(市)司法局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四)上述文书均应注明日期,加盖本机关印章。
三、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