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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职责规范》的通知


  (四)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提请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义务和纪律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公务;

  (二)为揭发违法活动的检举人保密;

  (三)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四)不得袒护、包庇被查处的经营者;

  (五)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和扩散证据;

  (六)不得泄漏案情和稽查活动安排;

  (七)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八)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经营单位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

  (九)不得在工作中采取违反国家法律的手段。

  第六条 工作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所属的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文化经营单位和经营活动的稽查工作。

  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所属的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有权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文化经营单位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授权下级文化行政部门代行稽查职责。

  (二)文化行政部门对本级和下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实行监督。

  (三)文化市场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发现违章行为和非法活动,应填写《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且应与事实相符,并由当事人签字;当需扣押或查封违法财物时,须填写《扣押或查封财物清单》,扣押的非法财物一律按规定登记入库,专人保管,不得私自占有或外传,需执行当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场;需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填写《立案呈批表》,并经县级或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大案要案应抄报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案件调查中应收集稽查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材料、检查笔记(含证人笔录)、对扣押物品的技术鉴定结论、录音录像、摄影材料、案件涉及的信件、帐目、票据及其他物品;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提出《案件调查报告》,报所隶属的文化行政部门审议;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填写《结案报告》,报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结案。

  (四)坚持对文化市场稽查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做到岗前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要坚持对文化市场稽查人员不断进行政策法规和管理技能专业培训,以达到依法执法、管好文化市场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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