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职责规范》的通知
(陕文管发[1999]3号)
各市、地及杨凌示范区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
现将《陕西省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职责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职责规范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依据
依据《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
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岗位规范》、《基层文化市场稽查队长 岗位规范》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文化市场管理、稽查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职能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是在政府文化行政部门领导下的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的组织。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文化市场的发展实际组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
第三条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保护合法经营,制止和查处文化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四)总结、交流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的经验,对稽查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向有关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第四条 权力
(一)对《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检查;
(二)根据检查情况和群众的揭发、举报,对有关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调查,
(三)经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会同文化市场行政职能处 (科)室,对用于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及非法物品等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