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办法》的通知
(杭司[2004]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司法局,市、区(县、市)法援中心:
现将《杭州市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杭州市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办法》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杭州市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
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和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杭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各区、县(市)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接收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接收并组织实施,如在县(市)开庭审理,也可直接指定开庭所在地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接收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特殊情况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必要时由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指派律师辩护。
第五条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
第六条 刑事被告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