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和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办理公证事项;
6、其他形式。
四、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
法律援助案件统一由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受理。
五、应当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证明、材料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法律援助申请书;
(3)经济困难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2、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应提交:
(1)刑事指定辩护文书;
(2)刑事起诉书(副本);
(3)人民法院就公诉人出庭公诉而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指定辩护的,指定辩护的同时应提交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人民法院因被告人盲、聋、哑、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指定辩护的,指定辩护的同时应提交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的证明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人大、政府指定的,应提交:
(1)人大、政府指定文书;
(2)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法律援助的审查和批准
1、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法院刑事案件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两日内由专人负责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基本条件的,可直接指派,有异议的报主任审批。
2、对于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认为不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坚持要求法律援助或经初审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的,由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制作审批手续,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报中心主任审批,并根据主任审批的结果,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3、经初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明确时,应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不能补充的,不予受理。
七、受援人优先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
1、申请人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
2、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