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进一步落实文化经济政策。农村小城镇和住宅小区建设,必须配套建设文化服务设施。农村公益文化事业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继续实行零税率。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开展的有偿服务和其他经营活动,其营业税、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足额返还给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全部用于农村文化事业建设。税务部门开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用于包括乡镇文化站(文化中心)在内的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纳税人向公益文化的捐赠,其捐赠数额在捐赠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所得税。在农村村提留中,要保证农民看电影的经费。
16、依法界定和保护农村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产权,防止在资产运营中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文化资产的重组只能用于办文化事业。凡国有文化资产产权受到侵犯或变相侵犯的要尽快予以归还,已改作商业用途的文化设施要退商还文。
七、进一步搞好创建文化先进县工作
17、创建文化先进县是从整体上推动农村文化建设全面发展和进步的重大举措。创建文化先进县,重在创建,重在加强基础建设,发掘区域文化优势,提高文化综合效益,为农村群众创造更好的文化生活环境。各地市委、政府(行署)要加强对创建文化先进县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加强指导和协调。各县要按照文化先进县的标准,制定加强文化基础建设和改进工作的计划,给创建工作以必要的资金支持,结合区域经济文化发展实际,有效地组织实施,使更多的县(市、区)跨入全省文化先进县行列。
18、要不断提高文化先进县创建质量,完善文化先进县的目标和评比检查体系,使创建活动逐步科学化、规范化。省、地创建文化先进县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落实创建任务,加强对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交流创建活动的信息和经费,用创建文化先进县活动带动和推进农村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八、加强领导,形成促进农村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强大合力
19、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文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当地实际出发,不断解决农村文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把农村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强化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强文化主管部门和公益文化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把农村文化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