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根据《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加大对文化市场内赌博、制售非法出版物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清理取缔有不良政治倾向性活动与宣传品,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纪的经营活动。要建立省、地、县三级文化市场稽查队,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农村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深化改革,不断增强农村文化组织的活力
11、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各级政府继续加大对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基础建设投入,保障必要的业务活动经费外,演出、影视放映、娱乐、书刊等文化实体要继续坚持实行多渠道经营和多元化投资机制。演出、影视放映等文化单位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造,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
12、农村文化事业要坚持分级管理。县(市、区)要重点办好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益文化事业单位。乡镇要着力办好综合性、多功能的乡镇文化站(文化中心)。村委会要办好村文化室、图书室、文化大院等文化、科技、教育综合多功能的直接为群众服务的文化实体。
13、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等公益文化事业单位要深化内部改革,全面推行馆长、站长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逐步实行馆、站长公开招聘和工作人员聘任制,形成业务人员能进能出,能专能兼,收入能高能低,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运行机制。
六、加大综合投入,为农村文化全面繁荣发展创造条件
14、加大对农村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1)到2000年,全省县文化馆、图书馆设施基本实现新建和改建。要把乡镇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内中央、省地筹资建成100个示范乡镇宣传文化站。六年内省、地、县、乡四级共同筹资建成500个综合性农村集镇文化站(文化中心),为二十一世纪农村文化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省财政每年列支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434万元;各地市财政、计划部门安排的配套资金不得低于省上项目投资额的60%。各县(市、区)财政、计划部门要确保当地文化基础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2)图书馆购书费和文化馆宣传教育经费要予以保证,县财政每年安排的两项经费不得低于所辖人口人均0.20元(贫困县每年按所辖人口人均0.10元)的最低标准。(3)各乡镇财政要保证文化站(文化中心)有正常的事业和业务活动经费,不得低于所辖人口人均0.30元的最低标准。(4)省、地财政部门每年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化部门开展文化下乡、创建文化先进县以及农村文艺创作和对大型文化活动的表彰奖励。(5)各级政府要根据财政增长比例同步增加文化事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