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立项需备材料:
(1)本单位请示一式5份(省直文化系统以外的出访人员须有本人所在单位的主管厅局意见;地市县出访人员须有所在地市文化局意见);
(2)意向书一式5份(含拟赴台时间、地点、场地、人数、酬金等);
(3)台方邀请单位资信情况一式5份;
(4)台方邀请函一式5份。
(二)正式审批程序
项目批准后,方可签订赴台正式协议。
1、上报程序为,接到台方人台旅行证及有关文件、证件后,即可具文上报。
2、上报时间应于项目实施前两个月报至省文化厅,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需备材料:
(1)台方邀请函一式2份;
(2)在台活动日程一式2份;
(3)赴台人员名单一式3份;
(4)政审意见一式2份;
(5)省台办意见;
(6)入台旅行证一式2份;
(7)赴台演出、展览节目单、作品目录等一式2份,
4、经国务院台办和文化部批准后,持批件到省公安厅办理赴台通行证后即可赴台。
5、赴台团组或个人,每人须交纳电话、传真、表格等费用150元。
(三)行前教育和归后总结
1、做好赴台人员的行前教育和归后总结是加强管理,提高对台文化交流质量和效果,防止不利情况的必要手段。
2、赴台团组、个人,由省文化厅台办和省台办负责行前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座谈,原则上不漏一人。
3、归后总结由赴台团组、个人,在访台归来后半个月内将书面总结报送省文化厅。不重视总结的酌情进行批评或通报。
四、台湾来大陆进行文化交流项目的审批范围及管理权限
(一)下列事项由邀请单位提出申请,省文化厅审核后,报文化部审批:
1、台湾文艺团组及文艺界人士来大陆进行文化艺术方面的演出、访问、考察、讲学及举办展览或专题性、综合性研讨会议等;
2、各地市、省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与台湾有关机构签订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协议、合同;
3、在大陆和台湾以外的地区或国家举办涉及海峡两岸文化交流的活动。
(二)下列事项由省文化厅商省台办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