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对台文化交流归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文发[1999]15号)
各市(地)文化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台文化交流归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省文化厅根据文化部、国务院台办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对台文化交流归口管理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文化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对台文化交流归口管理工作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对台方针、政策,按照“以我为主,于我有利”的原则,使我省对台文化交流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现根据文化部、国务院台办《关于归口管理对台文化交流工作的通知》(文台发[1990]74号)、文化部《关于加强赴台文化交流立项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台发[1992]5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陕西省文化厅是省人民政府归口管理全省对台文化交流工作的职能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的范围是各个门类、各种形式的涉台文化交流活动。包括文学、戏剧、音乐、舞蹈、美术等的交流;图书馆和外文书刊宣传等的交流;民间民俗艺术、工艺美术及时装(表演)等的交流;文化艺术企业事业经营开发的交流。涉及学术研究、科技研究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文化交流,由文化厅商有关归口的部门。有关影视音像部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述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对台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事宜,由省文化厅统一归口管理。省文化厅台湾事务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对外文化处)具体负责管理。
三、赴台文化交流办理程序
(一)立项手续与权限
赴台交流项目实行先立项,后正式报批的工作程序。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立项之前一律不得与台方签署正式协议。
1、立项管理权限:三个以下(含三人)由省文化厅负责,并商省台办后立项,抄报文化部备案;四人以上由省文化厅上报文化部办理立项。
2、提出立项一般应在项目实施前半年,至少不应少于5个月(其中三个月为台方规定的接待单位代办入台手续的时间)。省文化厅接到立项申请后,三人以内团组半个月内回复,四人以上团组一般于二个月回复。立项批件仅限本年度有效,如跨年度,须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