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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事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登记有效期为3年。期满仍从事科技咨询(中介)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省科技厅办理再次登记手续。
  登记人员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到省科技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证书》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损害服务对象利益或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由辽宁省科技厅取消登记,收回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综合素质测评与资历评价。

第四章 专业能力与培训

  第十四条 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证书取得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一)助理科技咨询(中介)师
  1、能进行信息收集、处理和分析,提出信息发布方案;
  2、能有效接待客户,回答客户提出的基本问题,通过对客户回访掌握客户的需求变化;
  3、能按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进度跟踪。
  (二)科技咨询(中介)师
  1、能针对客户需求提供咨询服务,有效识别和解决客户的实际问题;
  2、独立完成咨询项目的合同谈判、方案设计和实施,制订客户发展战略;
  3、能对助理科技咨询(中介)师进行指导和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不具备上述专业能力者需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并获得培训证结业证书。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证书取得者,仍须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科技咨询(中介)发展信息,完成每年12天以上的继续教育进修期,保持与其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水平。
  第十七条 按照《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有关要求,省人事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制定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证书取得者继续教育规划和教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证书取得者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由施教机构和主管单位进行考核,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教育登记卡》上,并以此作为登记备案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通过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认定,取得职业水平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聘任。取得助理科技咨询(中介)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助理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取得科技咨询(中介)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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