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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事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省人事厅负责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的综合素质测评和资历评价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测试与评价办法,审定测评大纲,建立测评题库,确定合格标准。
  省人才中心具体负责综合素质测评和资历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和资历评价工作每年举行一次。
  省人事厅与省科技厅共同组建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委员会,负责对参评助理科技咨询(中介)师和科技咨询(中介)师人员的资历评价工作。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的培训工作,包括拟定培训科目、编制培训大纲、编写教材和组织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热爱科技咨询(中介)服务工作,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综合素质测评与资历评价,取得助理科技咨询(中介)师、科技咨询(中介)师资格。
  (一)助理科技咨询(中介)师
  现从事科技咨询(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有志从事科技咨询(中介)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应、往届获得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通过职业培训并参加职业水平测试与评价,成绩合格。
  (二)科技咨询(中介)师
  1、从事科技咨询(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助理科技咨询(中介)师资格证书满5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科技咨询(中介)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科技咨询(中介)工作满5年;
  4、获硕士学位,从事科技咨询(中介)工作满3年;
  5、获博士学位。

第三章 登记

  第十条 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实行登记制度。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取得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证书,并从事科技咨询(中介)服务工作的人员,须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省科技厅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申请登记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取得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证书;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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