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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事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人发[2006]12号)


各市人事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省科技咨询(中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科技咨询(中介)专业技术人员行为,提高科技咨询(中介)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现将《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科技咨询(中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我省科技咨询(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规范科技咨询(中介)服务行为,促进科技咨询(中介)的快速发展,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关于“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精神和《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国科发政字[2002]488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辽委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在我省科技咨询(中介)机构从事为技术创新和扩散提供技术支撑、要素配置方式、咨询评估服务的从业人员;负责监督和调节技术创新和创新扩散过程中市场行为的咨询(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人员。
  第三条 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纳入全省职业资格体系统一管理。省人事厅、省科技厅共同负责该职业水平评价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测试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科技咨询(中介)师、科技咨询(中介)师两个等级。评价采取综合素质测评和资历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第五条 助理科技咨询(中介)师、科技咨询(中介)师评价合格,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省人事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用印的《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与资历评价

  第六条 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测试与评价、统一证书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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