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政府间或民间渠道赴港澳地区进行讲学、对口学术交流事项;
2、港澳地区通过政府间或民间渠道来内地,在本省辖区内进行友好访问、考察、讲学、对口学术交流;
3、在本省辖区内进行的、列入年度计划项目的40人以下艺术团组和展品在100件以内的艺术展览;
4、个人通过因私渠道赴港澳地区文化交流活动;
5、私营文化艺术团体或公司派个人赴港澳地区进行文化交流活动。
六、审批程序
(一)由文化部审批的项目,需在项目实施前三个月(如港澳地区来内地进行交流的项目需四个月)报省文化厅审核;由省文化厅审批的项目,需在项目实施前二个月报批。
(二)申报需备材料
1、单位请示一式5份(省直文化系统以外的赴港澳人员,需有本人所在单位主管厅局意见;地市县赴港澳人员,需有所在地市文化局意见);
2、邀请函(中英文)一式5份;
3、经办港澳地区演艺人员来内地进行非商业性演出的,需附意向书及演艺人员给其经纪人的委托书;
4、经办港澳地区演艺人员来内地进行商演活动的,按
文化部《关于加强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4]66号)规定办理,并提供有关材料。
5、主、承办单位的背景材料;
6、赴港澳地区举办展览或进行展销活动,需附展品目录或展销品清单;
7、赴港澳人员名单一式5份;
8、赴港澳地区进行讲学、任教活动的需提供收入函、协议书等有关资料;学术交流项目,提供论文资料。
七、赴港澳团组、个人,每人交纳传真、表格、电话等费用150元。
八、40人以上团组,文化部和省文化厅将派人员随团工作。
九、各地区及各有关单位,应对赴港澳地区进行文化交流的团组、个人作好行前纪律教育,不能流于形式。每个项目完成后,须进行认真总结,并于半月内写出书面材料报省文化厅。
十、本规定由陕西省文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