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港澳地区文化交流归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文发[1999]18号)
各市(地)文化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对港澳地区文化交流归口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文化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对港澳地区文化交流归口管理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港澳地区文化交流项目审批的管理,使其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地为进行港澳文化交流的团组和个人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陕西省文化厅是陕西省人民政府负责归口管理全省对港澳地区文化交流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并具体实施陕西省与港澳地区文化交流项目的审核、报批、管理工作。
二、凡对港澳地区的文化交流项目,须报省文化厅审批,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三、跨地区、跨部门赴港澳地区进行交流的团组或个人,承办或主办单位须征得有关地区主管领导的同意,并取得书面确认,再按程序报批。
四、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未履行有关报批手续或虽已上报未获准之前,不得发出邀请,也不得向港澳地区方面作出任何承诺。
五、审批权限
(一)文化部审批事项
1、通过政府间或民间渠道赴港澳地区进行无偿、有偿或商业性的文化艺术表演和艺术展览;
2、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对港澳地区文化交流项目;
3、港澳地区来内地进行跨地区访问、考察、讲学或进行对口学术交流;
4、赴港澳地区参加文化艺术方面的国际会议、国际比赛、国际艺术节、书展及其他的国际性、区域性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5、港澳地区在内地举办、参与举办或参加中国周、中国日、博览会等活动中有关文化艺术交流事项。
6、私营文化团体和公司,派团组赴港澳地区进行文化交流活动。
(二)由省文化厅审批、报文化部备案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