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发[2007]11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校: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按照鼓励学习、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结合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在总结我省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实际出发,分类管理,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外语区别对待。
  1、申报下列十二个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要求的职称外语水平。
  (1)高等学校教师(含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列;
  (2)实验系列;
  (3)中专学校教师(含干部培训、市级干部学校)系列;
  (4)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5)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6)工程系列;
  (7)农业系列;
  (8)卫生(西医药)系列;
  (9)经济系列;
  (10)会计系列;
  (11)统计系列;
  (12)审计系列。

  2、申报下列十五个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
  (1)卫生(中医药)系列;
  (2)档案系列;
  (3)图书资料系列;
  (4)文物博物系列;
  (5)群众文化系列;
  (6)新闻系列;
  (7)出版系列;
  (8)中小学教师系列;
  (9)技工学校教师系列;
  (10)艺术(含美术、作家)系列;
  (11)播音系列;
  (12)工艺美术系列;
  (13)体育教练员(副高)系列;
  (14)律师系列;
  (15)翻译(第二外语)系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