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事厅发布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辽人发〔2004〕10号)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是指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聘用人员。
事业单位岗位出现空缺时,除涉密岗位、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外,应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补充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依靠事业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由本单位制定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
招聘方案内容包括:岗位数量、聘用条件、招聘方式、招聘时间等。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成立招聘工作组织。招聘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公开招聘人员方案;
(二)负责招聘人员方案的组织实施;
(三)提出拟聘用人员的建议;
(四)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核;
(五)办理与公开招聘人员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参加应聘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知识、资格、能力;
(三)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应聘人员在参加招聘活动中,应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和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材料,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