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做出处理决定。凡各地制定或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同一企业因同一问题被上级环保部门查处三次的、应该追究责任而没有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各县区要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要随时曝光。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加大情况报告和督查力度。各县区要每周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本级政府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按要求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随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对不报、迟报和瞒报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各地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于6月、8月、9月和10月分别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集中督查。
(八)建立和完善环保工作长效机制。要严格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建立和完善环境责任追究制、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全面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化制度。完善公众监督机制,维护和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认真执行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协同配合,限期办结。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和国家、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工作。并于6月10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名单及负责信息报送的联系部门、主管领导、联系人电话号码报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县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在6月底前对专项行动工作重点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根据调查情况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并将整治情况分别于7-10月的每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