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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继续深入开展水泥行业污染整治。进一步巩固去年全市水泥企业粉尘污染整治工作成果,已通过整治验收的水泥企业,补缺补差、完善到位,除尘设施坚持正常运行,发现停运除尘设施、违法排污的企业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出现两次以上的企业责令停产治理。对尚未完成整治验收的水泥企业必须在6月底前整治到位,逾期未通过整治验收的,由县、区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四)集中整治化工(化肥)行业

  对全市化工(化肥)行业进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一是7月底前制定完善好环境应急预案,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注销或吊销执照,并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三是对过去已淘汰的一些化工企业,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经技术改造后重新开工生产的,要按新建项目重新审核。四是对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从重处罚;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限期或限产治理。五是所有水污染化工企业须全部安装流量计和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11月底前,未完成安装的,责令停产治理,并处罚款。

  (五)深入开展城区“三产扰民”整治

  各地要在2006年集中整治城区“三产扰民”工作的基础上,对城区噪声、烟尘、油烟等环境污染问题继续进行全面清查,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并对锅炉烟尘、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服务业环境污染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各县、区政府也要尽快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企业加强自律、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环保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提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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