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以上、装饰维修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招标人在进行招标项目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技术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标人应持满足招标项目需要的文件资料,到招标中心办理委托手续。招标中心在指定的媒体上(1个工作日内)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不少于5个工作日),由招标中心根据公告要求,统一接受申请人报名资料、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报名时间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中心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报名资料或资格预审文件,在监管办的监督下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评标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及时将资格审查结果送交招标人确认,同时报送监管办备案。招标中心和招标人必须做好潜在投标人名单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以外,应当实行资格后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第十一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合格申请人的数量等内容。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