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对农业建设项目开展全面检查的通知
(鲁农发计字〔2007〕36号)
各市农业局,厅属有关单位,省直有关项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农业部有关要求,省厅确定近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1-2006年下达投资计划并没有通过验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优粮工程、植保工程、良种工程、沃土工程、科技、农村沼气、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三元结构”种植示范基地、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产地批发市场、农业资源保护等建设项目。
二、检查依据
主要依据《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9号令)、《农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8号)、《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以及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等。
三、检查内容
(一)计划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内容相符。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概算控制情况、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进度和质量情况。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项目单位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预决算制和合同制等落实情况。
四、检查的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各市自查。7月底前,各市要在项目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对所辖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抓紧进行整改。对没有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要说明理由,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进度。各市要于8月5日前将市级自查报告和项目检查情况统计表报省厅发展计划处和有关处室、单位。自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每个项目的批复及完成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
第二阶段,省厅抽查。8月1日至8月底,省厅将组织各行业主管处室和单位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没有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和问题比较严重的项目。对抽查的项目要逐个写出检查报告。同时,省厅将组织人员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