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本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卫科教〔2007〕17号)
各区(县)卫生局、知识产权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局属单位及各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卫生局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卫科教〔2007〕31号)和《关于开展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试点、示范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7〕39号)的要求,经各单位自愿申报,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公示,确定将12个单位列入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试点期限2年,自2007年7月至2009年7月。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将对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并资助每个试点单位2万元经费,专项用于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所在单位须以不少于1:1的比例匹配。
希望试点单位继续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实施工作,努力成为在本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中具有示范效应的典型,从而推动本市卫生系统的知识产权工作。
附件: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名单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二○○七年七月六日
附件:
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名单(1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