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省人陕的演出团队和演员,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批办。团队和演员均要持有效证、照,非国有性质的团队还要有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外省在职演员入陕参加营业性演出,要按《实施细则》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的规定,查看其演出合同和单位意见。对前来参加组织演出的,要按程序于演出前十天报省文化厅审批,对有国家著名演员参加的国有文艺表演团体的在陕演出,由市(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于演出前十天报省文化厅备案。
四、文艺表演团体要切实负起管理在职演员的责任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加强演员队伍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聘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人员参加本单位演出的,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在职演员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经所在单位批准,到所在单位的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证”。国有演出单位的人才是国有无形资产的载体,要加强管理,防止流失。对此,国有文艺表演团体要切实管理好在职演员,承担起应尽的责任,特别是身为领导的在职演员以及著名艺术家,应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申办“个人许可证”,规范合法地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五、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管理,认真执行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要积极行动起来,制定治理计划,明确稽查重点;稽查娱乐表演场所是否违犯《条例》无证经营,是否接纳无证团队、演员从事演出;稽查在职演员是否有证,是否经单位同意并签订合同;稽查外省入陕参加演出的团队和演员是否有证、是否手续齐备。
要加强对占用公园、广场、街道、体育场(馆)或者临时搭建的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稽查、审批和管理。
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加强同新闻媒体的联系,对屡纠不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曝光。
要将这次治理活动同99年年检工作结合起来,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在年检时要酌情给予降低其等级或缓检,直至不予年检登记的处罚;对个人依《条例》给予必要的处罚。
请各市(地)文化局和厅直演出单位接《通知》后,要尽快作出相应安排,落实治理任务。各地要于十月十五日前将治理总结书面报省文化厅。省厅拟于第四季度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将作为99年度全省文化系统“创佳评差”竞赛活动的评审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