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性演出管理和演员艺德教育的通知》的通知
(陕文演[1999]9号)
各市(地)文化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局、厅直各艺术表演团体、省演出公司:
现将《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性演出管理和演员艺德教育的通知>》(文市发<1999>1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我省加强演员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管理的贯彻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思想上要高度重视
文化部文件指出的问题,在我省也不同程度存在:在全省范围内,对演出市场的演员管理相对滞后;个别市(地)县对入陕参加各类组台演出的国内“明星”、“大腕”不按程序审批,越权随意批办,长期在各种娱乐表演场所和广告宣传、福利彩票促销、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中从事表演、演唱、演奏的团体和演员不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和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以下称《个人许可证》);省、市、县国有文艺表演团体的一些演员和少数“著名演员”不能严于自律,不申办《个人许可证》,不经单位同意,不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批,频频闪现于演出市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这些现象,不仅干扰了演出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严重违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社会和演艺界均造成不良影响。因而,结合贯彻文化部“文市发 (1999)19号”文件精神,省文化厅决定于今年第三季度开展全省演唱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集中治理活动。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文艺表演团体对此要在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在行动上切实落实。
二、治理活动的内容和要求
凡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演员(包括在娱乐表演场所、酒店、餐馆从事表演、演唱、演奏和经常在开业庆典、产品促销、婚丧嫁娶等活动中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团队及个人均应于今年九月底申办《许可证》和《个人许可证》,《个人许可证》办证的重点是在职演员。十月份起,所有参加营业性演出的团队均应领证经营,个人要持证上岗。
三、加强对入陕演出活动及演员个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