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有关单位邀请国(境)外宾客来陕的申请应包括被邀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务、护照号、国名、城市名、所在单位、来华事由、停留时间和经费来源等内容,如需要安排省上领导出面会见宴请,应在申请中注明。
(三)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邀请国(境)外宾客和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来陕,不得邀请或接受国(境)外记者任何形式的采访。
三、关于外事接待工作
(一)凡经文化部、省政府审批的引进和邀请项目,承办单位须事先拟订出周密的接待计划,包括迎送、会见、宴请、食宿、交通、费用结算、安全保卫、新闻报道、活动日程安排等。接待计划经省文化厅审核同意后,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凡接待副部长级以上外宾团组,举办国际艺术节、大型文艺演出、展览、国际学术会议等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确需要副省级以上领导出现会见宴请的,须由省文化厅(会省外办)向省政府书面请示。
(三)凡确需到我省非开放地区参观考察的国(境)外宾客,须在省军区或省公安厅办理特别通行证。
(四)根据大小国家一律平等的原则和国际惯例,各单位在接待国(境)外宾客时应由相应职务的人员出面迎送。在整个接待过程中,既要热情友好,注意礼仪;又要多做工作,注重实施。
(五)在外事接待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陕财外[1998]030号)。外宾在5人以内的,中外人数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中外人数在l:2以内安排。如确属特殊情况,经接待单位主管外事工作的负责人批准,我方参加人数可适当增加。
(六)对于来访外宾,我方一般不主动送礼。如对方向我方赠礼,我方可回赠有纪念意义的礼品。外宾给单位或个人赠送的小纪念品,可由受礼单位和个人留用,价值在200元以上的贵重礼品,应按有关规定上交或折价处理。
(七)对于以旅游者身份前来我省的艺术团体或个人,未经报批,接待单位不得安排艺术展览、演出活动。
(八)如遇突发性重大事件,各接待单位要及时向有关方而汇报,共同商定对外表态口径,并经上级批准方可对外表态。
(九)外事接待工作完成以后,接待单位应及时写出小结,上报有关方面。
四、对涉外人员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