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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对外文化交流引进和接待工作规定》的通知

  (四)艺术表演和艺术品展览的引进工作,应首先考虑社会效益并努力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要避免将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纯粹商业化,更不能见小利忘大义。

  引进文化艺术项目的标准;

  1、优秀的、具有世界水平的;

  2、内容健康向上,艺术上有借鉴作用的;

  3、传统文明、民族民间的;

  4、有利于提高公众艺术欣赏水平的;

  5、有利于加强我国同其他国家友谊的;

  禁止下列内容的艺术表演和展览项目来华:

  1、反对我国国家制度和政策,诋毁我国国家形象的;

  2、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

  3、制造我国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

  4、干涉我国内政的;

  5、思想腐朽、颓废,表现形式庸俗、低级的;

  6、宣扬迷信、色情、暴力、恐怖、吸毒的;

  7、有损观众身心健康的;

  8、违反我国社会道德规范的;

  9、可能影响我国与其他国家友好关系的;

  10、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不得以劳务和旅游等名义邀请外籍人员来陕从事艺术表演及展览(销)活动。引进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来陕在歌舞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进行演出活动,必须由省涉外演出经纪机构或定点场所按规定程序报批。申报附件材料除第一条第4款规定外,还应附《演出经营许可证》或演出场所的相关材料以及被邀演艺人员名单、身份证件影印件等。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更不得转包或倒卖。

  (六)涉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的主办或承办单位。严禁倒卖项目批件,严禁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自行其是。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引进的项目,省文化厅将依据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六章罚则予以处罚。

  (七)凡属艺术表演、展览、举办国际性文艺活动等重要引进项目,承办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省文化厅申报。

  (八)与国外友好城市间的文化交流项目,由主办单位经各地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文化厅审批。

  二、关于邀请国外、境外宾客工作

  (一)通过政府或民间渠道,邀请国(境)外宾客来陕进行文化交流、友好访问、考察、讲学、对口学术交流,可由承办单位经所在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文化厅,省直文化单位直接报省文化厅,由省文化厅转报文化部或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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