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对外文化交流引进和接待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文发[1999]16号)
各市(地)文化局、扬凌示范区文化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使我省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引进和接待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对外文化交流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文化厅制定了《对外文化交流引进和接待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文化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文化厅对外文化交流引进和接待工作规定
为了使我省引进国(境)外文化艺术和外事接待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并逐步达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外交部、文化部、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就对外文化交流中引进项目、邀请外宾以及外事接待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引进项目的申办及管理
(一)由省级部门、单位或对外交流社团等按规定负责邀请的国(境)外各类文化艺术团组以及个人来陕进行文化交流、合作的项目包括:无偿、有偿和商业性的艺术表演、时装艺术表演、艺术品展览、专业考察、讲学、文化艺术品的拍摄、举行双边或多边文化领域的国际会议、比赛、各类国际艺术节、专业培训及工作互访、接受外(台)资进行文化专业研究或开办文化经营实体等;由省文化厅负责归口管理。
(二)文化引进项目均须按规定程序由承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文化厅,省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文化厅。省文化厅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3]30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6]8号”规定审核转报或审批。批准后方可办理邀请手续和进行项目的宣传及组织实施工作。凡邀请未建交国家和地区文化艺术团组来我省,须按规定程序由省文化厅报文化部,由文化部会同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除组织国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在本省活动外,还要去其他省市演展的,须附所涉及省市文化厅(局)的同意函,由省文化厅报文化部审批。
(三)凡引进艺术表演或艺水晶展览项目的承办单位,申报时应做到申报件的附件齐全。引进艺术表演团组的申报附件包括:演出合同草案、表演团体和个人名单、简况、演出节目内容、录像带、费用承担方式等;引进艺术品展览的申报附件包括:展品名称、数量、价值、展品内容及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