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访人员的审查工作,由组团单位持出国任务批件到本人所在单位或主管上级的人事部门办理政审手续。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及职位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均不得照顾出国。已经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出,
(三)行政领导和工作人员随团出访,应当,执行与自己职务及工作性质相关的公务,不得挤占业务人员名额出访,
(四)外省、外系统确因出国任务需要文化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应事先征求出国人虽所在单位意见。如系单位领导,须报省文化厅批准后,方可给借人单位出具同意函。文化系统单位组团出国,确儒借外省、外单位有关专业人员随团工作,须事先征得所在 省市文化厅(局)和被借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报批手续。出访任务批准后,跨地区被借调人员的任务确认、政审和护照申办工作由所在单位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
三、出国团组的组织管理
(一)凡经批准的出国团组,主办单位根据出访国家和地区、出访任务和出访人员等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出访团的临时组织机构,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使其责任明确,言行有章可循。
(二)出国人员均,应主动接爱国家安全教育、保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外事纪律教育和外交礼仪教育。所有出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都要忠于职守,严守机密,廉洁奉公,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树立高度的组织观念和集体荣誉感。要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做的不做,不该买的不买,不该看的不看”。坚决杜绝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发生。
(三)因公出访团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出访任务、时间和线路进行公务活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路线,延长在外时间的应事先征得省文化厅或我驻外使领馆的同意。严禁利用出国从事文化交流之机,进行旅游或变相旅游。
(四)对零散派出的研修、培训人员,出国前要由选派单位负责人与其谈话,在外期间要经常保持联系。对于其中确实需要延长研修时间的应由振出单位提前3个月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在外滞留。延长研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五)凡3人以上出访团组在外期间,应执行“护照集体保管”的规定,回国后30天内将护照上缴省文化厅。
(六)出访团组回国后15天以内向省文化厅等有关单位写出书面总结。
(七)因公出访人员在国外期间的生活和报酬,严格按照外事财务规定标准执行,任何人不得私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待遇标准,不得私分演展(包括外宣品销售)等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