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对外文化交流因公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文发[1999]19号)
各市(地)文化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归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对因公出国文化交流活动的管理,省文化厅根据国家有关对外文化交流政策法规,制定了《对外文化交流因公出国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文化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文化厅对外文化交流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对外文化交流是我国对外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省对外文化交流归口管理工作,保证我省对外文化交流健康、有序、有效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对外文化交流政策法规,对我省因公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因公出国文化交流项目的审定
(一)因公出国文化交流团组要目的明确,结构合理,做到“对外服从国家外交大局,对内服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局”。一般性的考察、培训、交流活动应尽量减少,可派可不派的团组和人员一般不派,能一次完成的任务不安排两次或多次出访。
(二)凡出访参与文化交流的项目,均应注重艺术、学术质量。 既要艺术精湛,学术价值高,又要适应国外文化市场的需求,力求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
应支持和鼓励下列艺术表演及展览的项目出国;
1、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
2、宣传我国现代化建设成就的;
3、体现当今我国文化艺术水平的;
4、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有利于促进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友谊的;
禁止有下列内容的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出国:
1、损害国家利益和形象的;
2、违背国家对外方针和政策的;
3、不利于我国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4、宣扬封建迷信和愚昧习俗的;
5、表演上有损国格、人格或艺术上粗俗、低劣的;
6、违反前往国家或地区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