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文化厅党组关于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陕文党报[2000]10号)
根据中央纪委的规定,结合我厅的职能范围和业务特点,现就文化厅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在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织的文艺演出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准在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化市场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游戏厅、夜总会等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不准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经营活动。
四、不准与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五、不准从事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及其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组织的文化项目的投标、承包、有偿中介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