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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3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22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认定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要求
  1.本市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请单位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
  (2)市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文件及社会团体法人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年检合格证明(新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不需要提供);
  (5)专门对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报告;
  (6)组织章程;
  (7)内部控制制度;
  (8)近期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7]6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在30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市局审批。
  (二)市局审批要求
  市局在接到分局申请报告后,对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是否符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确认,并以文件形式批复。
  二、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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