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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辽林办字〔2007〕35号)


各市林业局:

  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准照执行。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厅成立了辽宁省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编制工作组织机构(见附件)。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尽快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的矿产种类、企业数量和产量,以及因采矿造成的挖损、堆放、占用及间接影响林业生产的林地面积、破坏程度等本底调查的相关工作。各市要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本地区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作中的主要做法、治理标准及治理模式,调查分析现有的生态补偿政策、资金提取标准依据及执行情况,提出编制规划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为全国规划的编制提供依据。以上情况务于4月30日前报省厅资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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