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机关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陕文办[2002]3号)
为加强厅机关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全面掌握国有固定资产状况,充分发挥各类办公设施和用品的使用效能,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关(含附属事业机构)所有各类国有固定资产,不论其购买的资金来源,都是开展机关工作的必需物品。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国有资产,爱惜使用,精心保养,认真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二、机关国有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物品:
1.一般物品设备:办公桌、椅子、文件柜、饮水机、沙发、茶几、电话机,传呼机、床、书架等。
2.高档物品设备:微机、打印机、复印机、印刷一体机、电视机、空调、珍贵图书资料等。
3.专用物品设备:手机、传真机、摄像机及附件、VCD机、照像机、录音机、扫描仪、订票机、保险柜等。
4.大型资产:办公楼、各类车辆等。
三、造册管理
1.由厅办公室负责,后勤中心具体承办全厅国有资产造册工作及常规性管理工作。建立全厅国有固定资产登记册和管理档案,做到登记清楚,帐物相符,数据准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2.各类物品都必须经登记造册建档之后进行使用。各处室应按照各自办公室《物品登记副表》中所列物品目录妥善保管使用。
3.新购进的一般物品设备、高档物品设备和专用设备等必须先在办公室进行登记入册并经登记人员签字后,方能在财务部门报帐并保管使用。
四、保养使用
1.各处室使用的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应明确保管责任人和保管职责,制订相应的使用管理措施,注意日常养护、维修。
2.各处室、房间内按规定配备的物品,不得随意变动,严禁私自挪用、外借。确因工作需要作出变动或外借的,须经厅办公室负责人核准。各类物品属非正常工作使用损坏者,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3.各类物品的调出、变卖、折价处理及年久失修报废的,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经厅办公室审核后实施。贵重物品和重大变动项目由厅办公室上报厅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